新劳动法-关于拖欠员工工资以及赔偿问题
来源:泾县人才网- -网上的泾县人才市场
时间:2015-05-21
作者:泾县人才网- -网上的泾县人才市场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所谓“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
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所以员工在认定拖欠工资上应该严格按照法条来理解。
有些员工误以为这个月的工资下月发放就一定是拖欠工资,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原本是先拿工资后做,而后改为先做后拿,就让很多员工义愤填膺,以为企业逃了一个月的工资,这种看法比较偏激,因为如果是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合法这样规定了,就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于形成劳动关系后即签署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一个月签署劳动合同。
工资应该按月发放,如果延迟发放工资,应该按照延迟发放部分的50%-100%支付赔偿金。
另外,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水平,而“最低生活保障”往往要比最低工资低上50%,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的解释: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我国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
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不按时发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不必补偿。反过来,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减轻前面说的各项赔偿义务。
具体事实方面,你可以先找单位的劳资部门协商,也可以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督部门去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